毛某受贿罪案件整理一、案件事实2014年7月间毛某利用其兼任银行行长的职务便捷,为葛某朋友徐某的公司在贷款过程中获取协助,期间葛某与其合作油田做生意的吴某联合商议,由毛某出资人民币520000元买下价格为人民币1414050元的花园10幢306室面积为143.12平方米房产一套,剩下款项人民币894050元由吴某缴纳。2014年8月 ... 2014年7月间毛某利用其兼任银行行长的职务便捷,为葛某朋友徐某的公司在贷款过程中获取协助,期间葛某与其合作油田做生意的吴某联合商议,由毛某出资人民币520000元买下价格为人民币1414050元的花园10幢306室面积为143.12平方米房产一套,剩下款项人民币894050元由吴某缴纳。2014年8月,毛某又行贿吴某所送的价值人民币70000元的车位一个。
二、质证意见 (一)书证 1、人口信息、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信息:三性无异议 2、南京银行扬州支行岗位设置方案及职责:对真实性、通 法性无异议,对关联性有异议,该份证据可以证明南京银行系由事业单位,毛某行长的岗位及职责并非国家工作人员,本案不应确认为职务侵占而非受贿罪。3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涉及凭证、存款凭条等书证:三性无 (二)对证人证言——三性无异议 同时,通过吴贾、葛某的笔录可以显现出,毛某事前并不知道他们因涉嫌诈骗的不道德,并且毛某审核贷款的流程完全符合银行规定。(三)被告人毛某的供述与反驳 对前四次讯问的时间倒数持续大约22小时,毛某没长时间睡眠中、没适当的休息时间,因涉嫌非法获得证言。
对于该四份讯问笔录,建议不接纳。三、申辩庐山会议 (一)毛某否有利用其职务便捷,为他人攫取利益的客观要件。
(二)毛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,不具备受贿罪主体身份。(三)毛某其未利用行长权力动用银行资金,并未使国有、集体资产遭到损失,主观恶性并不大,情节较重,应该不予贬斥惩处。(四)毛某真实情况供述,明确坦白情节,并且他本人及家属已部分退赃,亦回应将尽所能大力退赃。
故,应该给与贬斥惩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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